2017-01-05
2017-01-04
2017-01-04
2024-08-06
近日,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批准了《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,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。
怒江峡谷地势险峻,使该地区在历史上长期处于封闭状态,所保存的文化形态较少受到外界因素的干预和影响,保留了原生性,非遗资源丰富。据介绍,截至目前,怒江州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6项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7项、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67项、县(市)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50项,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280人。
该《条例》共46条,分为总则、调查和保护、代表性项目名录、传承与传播、区域性整体保护、保障措施、法律责任、附则8章,在保护怒江州原生民族文化、合理开发文化资源、促进怒江经济社会发展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以及稳固文化边防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措施。
为了体现怒江州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和唯一性,《条例》将“原生性”作为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遵循的原则。针对非遗传承后继乏人等问题,《条例》明确,要为传承人提供经费和场所支持,帮助开展传艺活动;各类学校可以将非遗内容列入教学内容,鼓励支持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,开展非遗活动。为了鼓励非遗项目的合理开发利用,《条例》明确应当在有条件的特色村等地筹建民俗文化馆等场所,展示非遗项目,开展传承活动。